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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略) 第三 (略) 公告(2024)滬 03破 (略) 根據(jù)劉旋的申請,于 2024年 5月 21日裁定受理上海 (略) 破產清算一案。根據(jù)《 (略) 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》,本案適用快速審理方式。本院已指定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,債務人的債權人應在2024年 6月 21日前向管理人(通信地址: (略) 虹口 (略) 501 號白玉蘭廣場 42 樓 ;聯(lián)系人 :楊霄、孟歆玥 ;電話:*、*)申報債權。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,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,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,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。未申報債權的,不得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規(guī)定的程序行使權利。上海 (略)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上海 (略)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。
(略) 定于 2024年 7月 1日下午 14: (略) 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(網(wǎng)絡參會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)。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。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應提交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,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,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(zhí)業(yè)證,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。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,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。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,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(zhí)業(yè)證,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。特此公告。二○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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