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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 李成艷、歐陽林波 因保管不善,將 湖房權字第(略)號 不動產(chǎn)房屋所有權證書遺失, 根據(jù)《不動產(chǎn)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申請補發(fā),現(xiàn)聲明上述不動產(chǎn)權證書作廢。
特此聲明。
聲明人:李成艷、歐陽林波
2024 年 10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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